隐私政策
根据欧盟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6/679)第13条的规定,Delvis作为数据控制方,现向您说明您个人数据的处理方式和目的,具体如下:
1. 处理方法
您提供的个人数据将仅由数据控制方在计算机支持下以电子方式进行处理。
2. 处理目的
我司将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并针对以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2.1. 完成并处理本网站接收的信息请求。
我司将使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4.1.2条提及的操作方式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具体指:数据收集、登记、组织、储存、咨询、处理、修改、选择、提取、对比、使用、互连、拦截、传送、撤销和销毁。我司可能对您的个人数据进行书面及电子和/或自动化处理。
3. 保存
我司将保存数据以确保:
- 根据本声明A点规定完成信息请求之处理目的所需要的必要时间。
4. 访问个人数据
出于以上目的,您的数据可能供以下人员访问:
- 所有者的员工及合作方(其作为指定对象)
- 所有者为完成本声明所述目的而指定的其他内部或外部对象
5. 数据传送
通过此方式收集的个人数据不会以任何方式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进行置换。
6. 数据转让
管理及储存个人数据的服务器位于欧盟,我司不会将数据转移到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7. 数据提供的性质及拒绝后果
针对“A”目的数据提供是强制性要求,以供我司处理信息请求。
8. 利害相关方的权利
作为利害相关方,您享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的权利,具体包括:
8.1. 获得是否存在与您相关的个人数据之确认;
8.2. 获得以下说明:a) 个人数据来源;b) 处理目的及方式;c) 若要使用电子仪器处理数据时所采用的逻辑;d)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的所有者、经理及指定代表的身份详细信息;e) 可能获得数据传送或作为指定代表(本国境内)、经理或代理的身份可能获悉数据的对象或对象类别;
8.3. 获得:a) 数据的更新、修正或整合(当您感兴趣时);b)对非法处理的数据(包括没有必要就数据收集或后续处理目的而保留的数据)之撤销、转换至匿名形式或拦截;c) 证明前述a)及b)款中提及的操作及其内容已引起获得数据传送或披露的人士之注意,除非证明无法完成或涉及使用明显与受保护权利不相称的方式。
8.4. 出于正当理由,反对针对您的个人数据之全部或部分处理,即使该等处理与收集目的有关;b) 反对为发送宣传或直接销售材料或进行市场研究或商业交流的目的对您的个人数据所作的全部或部分处理。在适用情况下,您也享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6-21条规定的权利(纠正权、被遗忘权、有限处理权、契约数据可移植性及粗略浏览权、反对权)以及向担保部门提出投诉的权利。
您有权出于正当理由反对针对他/她的数据之全部或部分处理,即使该等处理与收集目的有关。
9. 如何行使您的权利
您可以随时向所有者发送邮件或信件行使您的权利。
10. 数据控制方
数据控制方是
Delvis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云咸街19-27号威信大厦503室
邮箱:info@delvis.com